2017年重要法律摘抄

2016年12月1日:《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本条为插播)

第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六条 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第十一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201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2017年1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据工信部网站获悉,工信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

通知提出,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无证经营、超地域范围经营、超业务范围经营、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等非法经营行为。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要全面自查,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应集中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明确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2017年03月27日: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2017年6月1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章 许可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三章 运行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2017年6月30日:《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第四章 节目内容审核标准

第八条 网络视听节目中含有下列内容或情节的,应予以剪截、删除后播出;问题严重的,整个节目不得播出:

(一)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2.贬损、恶搞、损害革命领袖、英雄人物的形象、名誉;

4.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渲染、夸大社会问题,过分表现、展示社会阴暗面;

5.贬低人民群众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

7.宣扬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对外的武力征服;

8.宣扬带有X民主义色彩的台词、称谓、画面等;

9.脱离国情,缺乏基本的现实生活依据,宣扬奢华生活等。

(六)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趣味:

1.具体展现卖X、嫖X、X乱、强X、X慰等情节;

2.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X关系、X行为,如X伦、同X恋、X变态、X侵犯、X虐待及X暴力等;

3.展示和宣扬不健康的婚恋观和婚恋状态,如婚外X、一X情、X自由、X妻等;

4.较长时间或较多给人以感官刺激的床上镜头、接吻、爱抚、淋浴,及类似的与X行为有关的间接表现或暗示;

5.有明显的X挑逗、X骚扰、X侮辱或类似效果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6.展示男女X器官,或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等隐秘部位及衣着过分暴露等;

7.含有未成年人不宜接受的涉X画面、台词、音乐、音效等;

8.使用粗俗语言等;

9.以成人电影、情X电影、三X片、偷拍、走光、露X及各种挑逗X文字或图片作为视频节目标题、分类或宣传推广。

(八)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1.渲染、夸大或集中展示民族愚昧或社会落后方面;

2.违背基本史实,为已有定论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翻案”,或为尚存争议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正名”;

3.篡改名著,歪曲原著的精神实质;

5.对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进行过度娱乐和游戏式表现。

第十条 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除符合前款网络视听节目的总体要求外,还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二)以调侃严肃话题为主要内容的;

(三)围绕易引发争议的负面话题进行讨论、评论的;

(四)以宣扬明星炫富享乐为主要话题的;

(五)以炒作绯闻丑闻隐私劣迹为主要内容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盘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感受的;

(九)为吸引眼球,制造低俗噱头,展示丑行恶态,或作假作秀、故意激化矛盾,突出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以“考验”“测试”的名义人为制造和展示“人性本恶”事件的;

(十)故意刺激、为难嘉宾娱乐观众的;

(十一)讽刺他人、相互吹捧或进行粗俗反串的;

(十二)使用粗俗恶搞字幕和夸张怪异音效的;

(十四)展示群众参与的各类整容变性细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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